吐尔洪·阿布都克然木在任阿合雅镇托万克阿合亚村片区管委会主任期间,自我要求不严,违反群众工作要求,利用职务影响,违规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钱款共计19万元,其中7.5万元至今未退还,其行为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。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处分法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、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,经2021年8月23日乌什县纪委监委第四纪检监察组给予吐尔洪·阿布都克然木记过处分,责令退还剩余借款7.5万元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