依力哈尔·那斯尔在任乌什县奥特贝希乡教育办报账员期间,违反廉洁纪律,利用职务便利,套取学生的营养餐补助5.4619万元用于个人消费。其行为在党员干部中造成不良影响,应予以处理。依据《大发体育处分条例》第四十条第一款、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及2015年《大发体育处分条例》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,经2021年7月24日乌什县纪给予依力哈尔·那斯尔同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,收缴其违纪所得(已收缴)。